北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二十条 北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或者疏于管理而发生武器装备事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军事部门按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对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