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十八条
北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十八条 应当参加民兵、预备役组织的公民拒绝参加的,逃避教育训练和执行任务的民兵、预备役人员经教育不改的,由人民武装部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下列处分或行政处罚,并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一)是在职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扣发半年至一年的奖金;
(二)是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暂停营业三个月至半年;
(三)是城镇待业青年或者农村青年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相当于当地一个参加军事训练人员训练所需经费1至3倍的罚款,或者责令其从事同等训练时间的社会公益劳动。
(一)是在职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扣发半年至一年的奖金;
(二)是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暂停营业三个月至半年;
(三)是城镇待业青年或者农村青年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相当于当地一个参加军事训练人员训练所需经费1至3倍的罚款,或者责令其从事同等训练时间的社会公益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