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十六条

北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十六条 本市的民兵、预备役工作所需经费,主要由市人民政府下拨民兵事业费和区、县财政补贴以及实行乡、镇、企业、事业单位统筹的办法解决。统筹的具体办法以及经费的使用、管理等,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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