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北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民兵、预备役部队应当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区、县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武装部以及预备役师、团依照上级的有关规定,组织和落实民兵、预备役部队应急分队,随时担负上级赋予的任务。动用民兵、预备役部队应急分队的批准权限,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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