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十七条
北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军事部门给予表彰。
民兵、预备役人员在参战执勤、军事训练、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以及其他民兵、预备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军事部门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和批准权限,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以及其他奖励。
民兵、预备役人员因参战执勤、军事训练、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以及其他民兵、预备役工作牺牲、致残的,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或者安置。
民兵、预备役人员在参战执勤、军事训练、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以及其他民兵、预备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军事部门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和批准权限,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以及其他奖励。
民兵、预备役人员因参战执勤、军事训练、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以及其他民兵、预备役工作牺牲、致残的,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或者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