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