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因水污染造成损害的,排污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因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