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地下水或者自来水作为城市景观水体补水的,由市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