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