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对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预处理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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