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用倾倒、堆放、直接填埋的方式对污泥进行处置;
(二)未按照规划确定配套的污泥处理工艺、措施,或者污泥处置设施未正常运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