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设施与用气设备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设施与用气设备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下燃气管线安全防护信息系统,供建设单位和燃气供应企业共享地下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防护信息。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安全防护信息系统发布施工作业信息,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就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是否存在地下管道燃气设施及时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管道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或者燃气供应企业查询地下管道燃气设施的信息资料,施工前组织施工单位和燃气供应企业进行现场交底、确认,共同制定地下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方案,并与燃气供应企业签订安全监护协议。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管道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或者燃气供应企业查询地下管道燃气设施的信息资料,施工前组织施工单位和燃气供应企业进行现场交底、确认,共同制定地下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方案,并与燃气供应企业签订安全监护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