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设施与用气设备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设施与用气设备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管道燃气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保护方案确定的安全保护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工程安全措施,并按照安全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理,发现施工作业存在损坏地下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的工程安全保护措施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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