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设施与用气设备管理

第四十条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设施与用气设备管理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损坏地下管道燃气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燃气供应企业,并按照规定采取应急保护措施,避免扩大损失。
燃气供应企业提供的地下管道燃气设施信息资料有误或者未采取有效的监护措施并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监护,导致地下管道燃气设施损坏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本市对施工作业损坏地下管道燃气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计分制度,纳入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由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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