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设施与用气设备管理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设施与用气设备管理 第四十二条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用气设备及其配件等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在本市销售的用气设备,其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
在本市销售的用气设备,其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