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设施与用气设备管理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设施与用气设备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用气设备及其配件等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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