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设施与用气设备管理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设施与用气设备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气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实施查封、扣押。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气瓶的行为的,应当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气瓶的行为的,应当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