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设施与用气设备管理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设施与用气设备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燃气或者损毁燃气设施。
燃气供应企业发现盗用燃气或者损毁燃气设施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符合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协同配合机制,为盗用燃气数额和损毁燃气设施的认定提供技术支持。
燃气供应企业发现盗用燃气或者损毁燃气设施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符合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协同配合机制,为盗用燃气数额和损毁燃气设施的认定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