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 第四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燃气供应企业、非居民用户,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燃气应急预案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发生燃气安全突发事件时,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发生燃气安全突发事件时,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