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 第四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级燃气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燃气供应企业、非居民用户应当根据市、区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本企业、本单位的燃气应急预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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