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设施与用气设备管理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设施与用气设备管理 第四十四条 用气设备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本市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负责产品的售后安装、维修。
售后服务站点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化服务标准,对从事用气设备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
售后服务站点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化服务标准,对从事用气设备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