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设施与用气设备管理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设施与用气设备管理 第四十四条 用气设备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本市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负责产品的售后安装、维修。
售后服务站点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化服务标准,对从事用气设备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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