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在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正确使用燃气和管道燃气自闭阀、气瓶调压器等设施设备;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的燃气燃烧器具及其连接管、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按照使用年限要求进行更换。
房屋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保证交付的房屋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承担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的维护、维修和更新改造责任,承租人应当承担日常燃气使用安全责任,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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