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本市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用气设备及其配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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