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有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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