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燃气供应企业未按照安全监护协议的约定履行监护职责并进行现场指导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