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发布施工作业信息,或者燃气供应企业未及时就地下管道燃气设施情况及时告知建设单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