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管道燃气供应企业未按照规范维修、安装、改装、移动或者拆除居民用户专有部分的燃气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