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非居民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居民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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