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燃气中掺杂、掺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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