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使用符合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及其连接管、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居民用户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