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符合景观环境和方便用户的要求。
在城市主干道、繁华商业地段、历史文化保护区等设置燃气调压装置的,应当逐步采用地下等隐蔽设置方式。
新建使用天然气的建筑的,应当设计、安装燃气室内安全防护装置,使用的燃气计量表应当方便用户购气、具有异常情况下切断供气并报警的智能管理功能,并纳入竣工验收内容;有条件的,燃气计量表应当安装在室外。既有建筑的燃气计量表不具备相应功能的,应当逐步改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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