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征求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征求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征求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