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燃气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负责组织竣工验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燃气工程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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