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供应与使用

第十四条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供应与使用 第十四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燃气供应和需求状况的监测、预测和预警机制,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协调调度,多渠道保障气源供应,统筹本行政区域燃气供应和需求。
本市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企业购买燃气应急储备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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