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供应与使用
第十七条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供应与使用 第十七条 本市对管道天然气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气源供应实行特许经营。
实施燃气特许经营的,特许经营者或者按照特许经营协议成立的项目公司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城市管理部门在办理燃气经营许可手续时,对于特许经营协议签订时已审定的内容,不再作重复审查,对其他内容的审查结果不应当导致特许经营协议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实施燃气特许经营的,特许经营者或者按照特许经营协议成立的项目公司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城市管理部门在办理燃气经营许可手续时,对于特许经营协议签订时已审定的内容,不再作重复审查,对其他内容的审查结果不应当导致特许经营协议内容的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