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供应与使用
第十九条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供应与使用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监督管理制度和燃气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标准和规范,对燃气供应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燃气供应企业落实对燃气用户的安全服务责任;向社会公布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燃气质量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许可评价制度,对燃气供应企业按照燃气经营许可决定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进行评价。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许可评价制度,对燃气供应企业按照燃气经营许可决定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