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和价格合理的服务。
燃气供应企业向用户供应的燃气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质量要求,不得掺杂、掺假。
燃气供应企业未经区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供应范围内的用户用气需求作出妥善安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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