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完善用户服务档案;
(三)销售燃气符合国家和本市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并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四)在业务受理场所公示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服务承诺、作业标准、收费标准和服务受理、投诉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布服务受理及投诉电话;
(五)定期对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免费进行入户安全检查,作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书面告知用户进行整改;
(六)不得对用户投资建设的燃气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得要求用户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产品;
(七)对供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一)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完善用户服务档案;
(三)销售燃气符合国家和本市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并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四)在业务受理场所公示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服务承诺、作业标准、收费标准和服务受理、投诉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布服务受理及投诉电话;
(五)定期对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免费进行入户安全检查,作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书面告知用户进行整改;
(六)不得对用户投资建设的燃气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得要求用户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产品;
(七)对供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