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市实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购买制度。燃气供应企业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应当如实记录用户基本信息以及用户持有气瓶的数量、定期检验周期和报废期限等情况。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在用户持有的气瓶定期检验周期、报废期限到期前三十日内通知用户;用户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将气瓶送交燃气供应企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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