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超市及其他商业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