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超市及其他商业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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