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