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本市生产、销售的机动车防盗报警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本市机动车辆不得安装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防盗报警器。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现的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防盗报警器,应当向社会公布。
本市机动车辆不得安装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防盗报警器。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现的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防盗报警器,应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