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娱乐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