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条 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在其他时段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干扰。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其它建筑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干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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