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