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未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一侧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