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中考、高考期间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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