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家用电器、乐器及其他音响器材的,应当控制音量,避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