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 第二节 四方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节 四方责任 第四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坚持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和接诉即办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指导社区、村以及物业服务人开展风险排查,做好应对工作;
(二)组建社区工作者、社区民警、协管员、物业服务人员、在职党员和社区志愿者等人员组成的基层应急队伍,以社区、村为单元,配备人员力量,提供应急物资保障;
(三)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做好辖区居住人员的健康监测管理和卫生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
(四)及时回应辖区居民合法诉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