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 第二节 四方责任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节 四方责任 第四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按照人民政府统一指挥部署,动员、组织居民、村民和物业服务人、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群防群治;
(二)按照要求做好居民、村民的信息告知、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
(三)开展出入人员、车辆登记排查;
(四)实施环境卫生治理,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清洁、消毒;
(五)协助实施人员分类管理、健康监测,为封闭管理的居民、村民和居家观察人员提供日常生活服务保障,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六)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和志愿服务;
(七)组织对无人照料的儿童、失能老人、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予以临时生活照料。
(一)按照人民政府统一指挥部署,动员、组织居民、村民和物业服务人、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群防群治;
(二)按照要求做好居民、村民的信息告知、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
(三)开展出入人员、车辆登记排查;
(四)实施环境卫生治理,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清洁、消毒;
(五)协助实施人员分类管理、健康监测,为封闭管理的居民、村民和居家观察人员提供日常生活服务保障,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六)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和志愿服务;
(七)组织对无人照料的儿童、失能老人、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予以临时生活照料。